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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运返修复出口 , 保税检测维修 , 保税仓储
保税维修大起底
发布时间:2020-10-19

保税维修的意义

按照微笑曲线理论,产业链的左端是研发、技术、专利,右端是品牌、营销、售后服务,中段是加工制造、组装,左右两端附加值、利润率要远大于中段环节。而维修属于服务范畴,居于微笑曲线的右端。

 

发展维修业务,企业无须再投资就可利用现有生产资源和技术条件开展工作。

●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,争取更多订单

●保护自身核心技术,促进生产工艺改进,增强产品竞争力

●以维修带动产业链条延长,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

 

海关对维修的监管

维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:

1

作为本企业或本集团产品售后服务

如日本某企业将其中国大陆100多家企业产品,实行集中维修。

 

2

提供第三方维修服务

维修企业对非自产产品进行专业维修,典型代表是飞机维修。

而按照维修商品流向划分,可以分为出境维修和进境维修。

 

 

目前海关对维修业务监管,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领域和模式:

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维修

(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、保税维修)

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保税维修

(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)

货物维修(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)

船舶维修

飞机维修

同特殊区域之外的货物维修相比,综合保税区内的全球维修(及保税维修)审批流程简单、难度小,不需要企业缴纳保证金,查验率较低,维修用设备享受免税政策,因此占有较大优势。

 

特殊区域维修的发展脉络

为适应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,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(区)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,先后设立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、跨境工业区、保税港区、综合保税区等多种类型,国家正将上述不同类型特殊区域统一整合为综合保税区。

 

在特殊区域不同发展时期或类型内,区内维修业务也经历多个阶段:国产出口货物售后维修、区内企业内销产品返区维修、境内外维修、保税维修、全球维修五个主要模式和形态,总体上呈现出部委间监管共识渐渐凝聚、维修商品渠道及范围慢慢放开、监管制度不断推陈出新和迭代升级的态势。

01

外销货物售后维修

从2007年开始,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。随后,保税港区可对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进行售后维修。

 

02

内销产品返区维修

2012年年底,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、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个别企业,开展对内销产品运回区内进行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外试点。2014年试点工作扩大,辐射特殊区域及企业更广。

 

03

境内外维修

2014年年底,全国推广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“境内外维修”海关监管创新制度,维修项目经海关总署核准后,区内企业可以对高附加值、高技术、无污染、来自境内外的待修理货物进行维修。

 

04

保税维修

2015年,海关总署发布第59号公告,在全国特殊区域内全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,并将内销产品返区维修适用商品范围由区内企业自产,扩大为包含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、在境内销售的产品。2018年年底,海关总署第203号公告对特殊区域之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维修进行规定。

 

在上述四个阶段里,国家相关部委态度较为审慎,本着维修项目属“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、环境风险可控”原则,一般以个案审批方式同意维修项目开展。

 

05

全球维修

2020年5月,商务部、生态环境部、海关总署发布第16号公告,就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端产品全球维修进行详细规定,将允许维修的产品制定详细目录,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监管方案,公告的实操性强,便利了实践作业。

目前,我国特殊区域内的维修业务主要集中在航空、船舶、电子产品、机电产品等领域,其中上海的航空、船舶发动机、机电产品维修,天津及厦门的航空领域维修,珠海的航空维修,苏州的机电产品维修,在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发展较好,已形成配套发展、产业链完整的维修产业。

 

综合保税区的全球维修

综合保税区的全球维修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、功能失效、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,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、维修,使原产品(件)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。

 

根据规定,维修过程涉及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:待维修货物、已维修货物(含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)、维修用料件、坏件及旧件(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)、维修边角料(维修用料件产生的边角料)。

 

 

待维修货物及维修用料件入区

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,区内或区外企业申报的报关单监管方式为“修理物品”(代码1300),区内企业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“保税维修”(代码1371)。

 

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,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“保税维修”。

 

海关对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,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申报(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、区内来料加工、区内进料加工、保税间货物等),办理入区手续。

 

上述货物入区后应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要求开展检测、维修业务。

 

已维修货物出区

维修完毕后,货物必须按照来源复运返回

 

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外的,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均为“保税维修”。

 

坏旧件、维修边角料处置

监管方案中对坏旧件、维修边角料会有处置期限及要求,企业若不遵照执行会被终止开展维修业务资格。

 

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坏件、旧件、边角料,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,监管方式为“进料边角料复出”(代码0865)或“来料边角料复出”(代码0864);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,一律不得内销,应参照2014年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第33号公告进行销毁处置;如果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(固体废物分为非限制进口、限制进口、禁止进口三大类),还应取得管委会及市级的批准文件。

 

境内区外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坏旧件、边角料,按照监管方案列明要求进行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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